我院一审就原告张氏朝(Trương Thị Triều)女士与被告Lan Feng Lung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判决书,内容如下:

准许张氏朝女士与Lan Feng Lung先生离婚。

关于婚生子、共同财产:当事人不申请解决,因此,我院不予解决。

原告张氏朝(Trương Thị Triều)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被告Lan Feng Lung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(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