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in Bing Bing先生,出生于1987年,公民身份证号:360521198703257038,地址:中国江西省分宜县渝水区新余市,知悉:
本院已审理原告范黎氏水仙(Phạm Lê Thị Thuỷ Tiên)女士,出生于1995年,公民身份证号:072195002408,2021年6月28日签发,地址:西宁省隆华坊长春街区第8组,与Lin Bing Bing的离婚案,判决内容如下:
1. 准许原告范黎氏水仙女士与被告Lin Bing Bing先生离婚。
2. 关于共同子女、共同财产、共同债务:不予解决。
3. 一审案件受理费:范黎氏水仙女士须承担300,000越 盾,已缴纳完毕。
4. 其他诉讼费用:范黎氏水仙女士须承担200,000越 盾,已缴纳完毕。
各当事人有权向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被告Lin Bing Bi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,此规定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479条第2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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