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2014年《婚姻家庭法》第51条,第56条,第123条第2款,第127条第1款;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地8条第1款,第37条,第147条第4款,第154条,第227条第2款,第228条,第477条第5款a点,第273条,第479条第2款;
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、法院费征收、减免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/2016/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规定;
接受阮氏云女士的离婚请求;
1. 准许阮氏云与Wang Zhongyu先生离婚。
2. 关于审理费:阮氏云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但已经从邓玉祝女士根据平顺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11月9日签发的第0020638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南盾中扣除。
3. 诉讼费:
阮氏云女士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司法授权文书翻译费用。阮氏云女士已支付了全部司法授权文书翻译费用。
4.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,阮氏云女士有权提起上诉。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,Wang Zhongyu先生有权提起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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