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法院审理黎氏金水女士与LEE TUNG TSAN先生离婚案,判决如下: 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:准许黎氏金水女士与LEE TUNG TSAN先生离婚。

不考虑两人的共同子女、共同债务和共同资产。

原告黎氏金水女士有权在判决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。被告LEE TUNG TSAN先生

有权自判决书依法公告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,请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作出判决。